第七條?
?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
?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條?
? 審批權限:
? ①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 ②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準單位發給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 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方可進行作業。